人類面對的各種自然災害種,地震具有突發性、難以預測性和超強破壞性等特征,成為面臨的zui嚴重的自然災害之一。受經濟發展程度制約和鋼結構建筑文化的影響,我國傳統的居民鋼結構建筑其抗震能力普遍較差,而且受其結構的制約,加固難度系數也較大,當地震發生時,很難保證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對現有鋼結構建筑進行科學的抗震性能鑒定和評估,并針對其問題采用合理的加固措施,成為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文章從鋼結構建筑物的抗震性能鑒定方法和加固設計來進行探討,以求能找到科學有效應對方法。
1需要進行抗震鑒定的鋼結構建筑物類型
在我國傳統的居民鋼結構建筑中,普遍存在抗震性能差的問題。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鋼結構建筑都需要進行抗震性能鑒定,以下列舉需要進行鑒定的類型:
(1)當鋼結構建筑物涉及結構改變,如擴建、改變使用功能或者進行重大修理、重建。
(2)現有的鋼結構建筑物已經達到或者超過設計壽命年限,仍然要保持其使用功能。
(3)需要對鋼結構建筑物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如對鋼結構建筑工程質量有懷疑或者對鋼結構建筑物進入驗收程序。當面臨以上問題時,就需要對鋼結構建筑物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來定該鋼結構建筑是否能繼續投入使用。
2對現有鋼結構建筑抗震性能的鑒定
2.1鑒定步驟。
(1)收集鋼結構建筑的原始資料。對鋼結構建筑物的施工圖紙、地基性質勘測、工程用料等原始資料要進行完整準確的收集。
(2)勘測鋼結構建筑現狀。對鋼結構建筑物的地基、主體結構進行抽檢,并對鋼結構建筑物的施工質量、損耗情況和與施工圖的吻合情況進行勘測,并針對特定地區的地質地貌進行分析,如是否有地面沉降、地下水位是否有大幅度的變化等。
(3)依據有關的行業標準和法律法規,并按照鑒定結果,經整理后形成鑒定結果報告,并對是否需要加固設計提出意見。
2.2鑒定方。法采用篩選法分兩級進行鑒定是目前我國有關部門規定的鋼結構建筑物抗震性能鑒定方法。在該兩級鑒定的實施過程中,均有相關的明文規定。《鋼結構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對鋼結構建筑物的第一級鑒定作出了明確要求:宏觀控制對象和以鋼結構建筑的構造鑒定為主進行綜合評判;第二級鑒定,應該以現在的通行規范為基本依據,進行結構抗震驗算為主并結合構造影響進行評判。如果是后續合理使用年限為30年的鋼結構建筑物,首先要按照第一級鑒定的要求來進行鑒定,如果符合使用的相關安全標準,則可以不用進行第二級鑒定。如果是后續合理使用年限為40年的鋼結構建筑物,那么就要對鋼結構建筑物的整體抗震結構進行檢查,然后再通過結構軟件進行分析,對其抗震能力作出綜合評估。如果符合持續使用的安全標準,就不需要再進行加固處理。一旦不符合持續使用的安全標準,就必須依據現有的技術規范進行加固設計,并做好定期的安全勘測,以切實保護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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